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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柜内顾客财物被盗 与超市形成保管关系还是借用关系

  东西存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内却丢了,超市该不该赔?相信每个超市顾客被问到这个问题,第一反应肯定是“赔,当然要赔!”日前周小姐就在逛超市时把包给丢了,包里有一只手机、2000多元现金。周小姐向超市索赔的理由很充分,包是超市不让拎进去的,自助寄存柜也是超市提供的,超市当然有责任保管好顾客的物品,虽然表面上看来自助寄存柜是免费的,但这些成本已经计算在超市售出的商品中,最终还是由顾客买单,东西在自助寄存柜内丢了,超市难辞其咎。

  面对周小姐的索赔,超市方发出一连串的质疑,周小姐有何证据证明包内有手机一只、现金两千。超市与周小姐不是保管关系而是借用关系,超市并未承诺为周小姐保管财物,只是将自助寄存柜无偿借给她使用,周小姐使用后归还即可。而且自助寄存柜上的“寄包须知”已声明,自存自取,责任自负,贵重物品,请勿存入。开箱的密码钥匙一直在周小姐手中,箱内的物品也一直在她的支配控制下,故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军认为,区分借用关系和保管关系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看物品在哪一方的控制、支配下。自助寄存柜完全是自动的,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与否,寄存何物完全不知情,因此无法实现控制占有。相反顾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激活自助寄存柜存入任意物品,而且可以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随意取走存放物品,如此看来,顾客使用自助寄存柜与超市成立的应是借用关系。

  崇安法院法官指出,人工寄存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关系,但自助寄存柜的法律性质一直倍受争议。早在2002年上海市第二中院已有判决认定顾客使用自助寄存柜与超市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与保管关系不同,在借用关系下,超市只要对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说明及警示,并保证其提供的自助寄存柜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已尽到法定义务,并不对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况且无论是借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顾客提供密码单只能证明其使用过自助寄存柜,并不能证明其包内有何财物。所以顾客应尽谨慎义务,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选择人工寄存的方式,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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